活動紀實
2020.11.13
【場次三】流失危機:原住民保留地的非法轉租

【場次三】流失危機:原住民保留地的非法轉租

【主持人】白仁德(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副院長)

【引言人】楊志航(楊志航法律事務所 律師)

苗栗縣泰安鄉泰雅族的楊志航律師自民國80年起就開始投入原住民保留地非法轉租、轉讓的戰場...雖然大家都認為原住民槍砲、狩獵、動物保育等問題才重要,但楊志航律師表示,事實上他一直都知道「土地」才是原住民的最根本。

保留地轉讓、轉租的問題早在民國30年初就出現,因為資本主義在民國37年時就開始長驅直入跑到山上,以一包米、一瓶酒...作為交換,例如像是仁愛清境農場、觀光地區,雖然土地登記所有者都是原住民,但事實上80%都在漢人手上...而後代原住民因為意識到當初長輩轉讓、轉租合約的不平等,開始爭取權益,但法官在法律與判決上的見解一直都十分不同,大致上可分為:無效説、非屬強制或禁止規定說、非屬無效說、區分說四種,雖各有其理論基礎在內,但事實上是十分混亂的,因為很多法官並不了解原住民的土地,也不懂這方面的法律,且此制度本身就十分混亂...因此,楊志航律師建議到,我們應該重新思考,為何原住民會一直買賣原住民保留地,而不是選擇守住他?這可能涉及到歷來政府對原住民土地的利用相關法規並未完備。導致身處經濟弱勢的原住民當有困難時只能非法買賣、轉租了...

【引言人】林秉嶔(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律師)

林秉嶔律師表示原住民保留地非法轉讓、轉租問題是源自於原住民的經濟問題,然而事實上產生爭議,進行訴訟,浮上檯面的案件並不多...因此我們應該要探討原住民保留地非法轉租、轉讓真的是有爭議嗎?誰的爭議?原因為何?類型為何?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到,長時間下來,原住民的土地已從用益權轉變所有權,成為一種可即時轉賣、得到的商品,而依據得到的類型可分為:典權、抵押權、借名登記、拋棄書。而這些類型都是非法的嗎?原民會講出一個現實問題是,現行法律是禁止轉讓,但剛剛提到的類型其實並非屬於真正轉權,所以也不構成非法,唯一較有爭議的是借名登記的問題,但目前最高法院近年只有四件相關的案件,數量偏少...回歸到我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在法制上的不足,我們可以先思考起初的「制度目的是否正當」?山保條例裡說,保留地為為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並保證原住民生計、推行行政...這一系列說明上似乎就已抵觸原基法和憲法,暗示原住民是國家輔導之客體以,且是帶有上對下之高權、單方性決定意味...而從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創設之歷史脈絡來看,保留地制度似乎較偏向是限制原住民自始對於土地的權利與權力主張...因此我們應該要想想原住民保留地到底是個人權益還是集體權益?我們應先確定保留地制定的目的,才能思考手段跟目的之間是否有原則,如果土地是為保障原住民「個人」生活權利,那原住民個人為了生活變賣土地,那便是合法的...所以權力屬於何種面向我們需先思考清楚。此外,林秉嵌律師認為現今原保地的申請、審查、管理程序都不夠嚴謹,且關於保留地不能只有管理辦法,我們需在憲法程度上加強,而非侷限於法的層次去談,應該要訂定專法去規範土地的權利義務。倘若,最後政府願意給予原住民自治,那代表現階段政府只是代管而已,如此便不應該給予土地轉讓、承租,這會導致土地要不回來的後果。

【引言人】陳竹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教授)

陳竹上教授表示,原住民保留地與莫拉克災後重建的永久屋間有一定的關聯性。目前台灣已經完成永久屋的3000多間裡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並不多,然而在「土地與房屋應一起永久」的需求下,永久屋基地擴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的訴求已隱然而生,使得永久屋與保留地之關係日益密切...而由於台灣的不動產商品化程度十分的高,雖有規定永久屋的所有權只能透過繼承所得,無法買賣,否則會強制進行拆屋,但仍有人鑽法律漏洞,使得永久屋也進到了交易市場,發生了幾起永久屋法拍成交的案例。所以陳竹上教授表示,我們應思考永久屋基地的擴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是否可行?還是只是會導致更無法挽回的流失危機呢?我們應透過法令規範,阻止一些不動產進入到拍賣裡的資本主義效益才是。

【回應人】詹素娟(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 副研究員)

詹素娟老師統整了三位引言人的演講,三位講者都集中在非法與原保地有關的問題上,詹素娟老師表示,令她好奇的是,原保地管理條例的第十五條第一項裡有明確規定轉讓與出租者的身份限制,而目前我們所看到的訴訟案件是都因為已有糾紛才會浮上檯面、讓大家看到,但其實更多的是沒有爭議、大家不知道的案件,形成原住民保留地的虛假化...這使她聯想到歷史上平埔族群土地流失的現象「朦朧給照」,明明有身份限制,卻為何可以發生有效的非法轉讓、轉租呢?回到最根本的問題,就是為何原住民需要讓土地轉讓、轉租呢?我們一般人時常需要面對生活上、學業、貸款..經濟困難的處境,而這困難可能會使人們必須出讓自己最後的資產...所以我們在談保留地問題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到原住民族的經濟弱勢是否有更大的、社會性的結構問題?進入原鄉地區的非原住民或財團有可能或有造成地方社會分裂...所以如果沒有辦法處理原保地非法轉讓、轉租背後深層的結構性經濟問題,那也沒辦法真的解決原保地非法轉讓、轉租的狀況。此外,除了三位老師談的核心問題外,看原保地的問題時,也應該回來看他的歷史縱深,如果拉近來看,就會看到不同土地所賦予的權利,跟文化或集體連結在一起,才能全盤檢視原保地非法轉移轉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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