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次三:傳統領域與自然資源
|引言人:田原 負責人(大桶山泰雅藝術館)
主題:泰雅族生態知識與狩獵管理-以 tampya 部落為例
田原負責人以新北烏來忠治部落(tampya 部落)泰雅族作為研究背景,講述泰雅族狩獵的特性與國家自然資源管理的邏輯有哪些差異。
當泰雅族人放置陷阱之後,便會定時巡視獵場(Mita rusa),而狩獵的知識也有季節(Kayal)性的差異:冬天是放陷阱,用姑婆芋引來山豬;夏天則是看溪流的魚量、青苔量等來順應自然獵捕大魚。烏來南勢溪流域有數個獵場,每一個獵場又細分成家族獵場,同一個部落、不同家族在不破壞獵場的前提下可以共享獵場資源,除非是姻親關係,否則不同部落不能跨區採集。
田原接著提到兩句耆老常訓勉他的話:「夠了(Yasa la)」與「聽從(Pongiy cikay ha)」來跟大家分享耆老教導他「獵人不是只有拿,還要懂得放」,也告訴族人要聽長輩祖靈的話。獵場對於族人來說是他們的學校,即使長輩不在了,這些訊息跟知識也會留在石頭與自然當中。Gaga代表族人與土地的關係,而這個故事背後的生態知識就是教導族人要維護環境。
最後,田原呼籲最後呼籲山林政策希望能夠尊重原住民族、尊重泰雅知識。
|引言人:李明芝 助理教授(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主題:原住民族對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與森林法令
李明芝助理教授以森林法作為對象,分享長期對於我國判決研究的調查,凸顯出國家自然資源與原住民產生的衝突,希望能帶動更多的討論。國家對於整體的森林管理有極限,然而,803號釋憲案似乎營造出原住民族權利跟環境保護是對立的印象,但李明芝助理教授認為他們並非對立,從《兩人權公約》和《原住民族基本法》可看出原住民族對於自然資源利用的事實與權利是被承認的, 因此,她認為狩獵捕魚採集是實踐文化權利的基本。
依《原住民族依生活慣習採取森林產物規則》,主產物需透過原住民團體提案;副產物為自用採取者則免提案,以牛樟芝等貴重物品為例,若符合永續利用,族人需事前提案與核准才能取用。李明芝助理教授表示,在2013年1月管理規則尚未出現以前,法官不太知道森林法與原基法要如何使用,態度非常消極,之後,就算無管理規則,法院覺得還是要適用原基法跟森林法,他們嘗試去解釋原民森林使用,以結論來看,只要是高價值的產物,皆被推論為不符合自用的需求。
李明芝再次呼籲,原住民生態知識跟國家觀點的森林保護對立,但他們應該是相容而非對立的,國家不應該環境保護為目的,任意限制原住民的權利。
|與談人:夏榮生 處長(新竹林區管理處)
民國108年7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原民會共同完成訂定《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法規》,所涉及的要件包括法規面以及實務面,旨在保障原住民族使用傳統領域森林資源之傳統權利,也同時賦予其義務,而規則裡的原住民族所指涉範圍包括:原住民個人、部落、機構、法人團體。
夏處長提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產生的爭議包括:
1. 申請規定僵化,未能貼近原住民族傳統狩獵之慣習。
2. 附表並未完整呈現文化脈絡與實際的需要。
3. 原住民對主管機關缺乏信任,不願回報狩獵所得,主管機關難以掌握實際狩獵需求。
近年由林務局推動的「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制度」,目標以恢復原住民族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能基於傳統文化利用自然資源,並以締結行政契約來促進民族自主發展,而《「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制度」團結肯認文》揭示原住民族部落與台灣社會共生的信念。現今「原住民狩獵自主管理試辦計畫」的推動,其成果衍生出林務局原住民部落的互惠與互信,並確立與深化兩者間的「夥伴關係」
夏榮生處長表示,狩獵事先申請違反狩獵文化,但林務局也面臨其他團體的壓力,因此希望透過其他方式取得原住民族傳統權利與自然資源之平衡,此外,也期望能在符合法律及部落傳統文化的前提下,達到在地治理,共同合作達成野生動物資源永續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