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紀實
2023.12.01
【第六屆土地論壇-場次一】

場次一:規劃高權與民族自治的實踐

【戴秀雄 副教授/主持人】

場次一由地政學系戴秀雄副教授開場,戴教授提及在過去台灣規劃學界鮮少碰觸規劃高權的問題,幾乎是默認國家有權可以直接去做規劃,然後就可以藉此控制土地的利用。可事實上這個在不管是北美或者是在歐洲都有在討論政府的規劃高權不是不證自明的。當今天政府要用規劃手段去限制人民的自由權時,其合理性必須要被討論。因此戴教授說到今天不管這個規劃權要歸給誰,是由下而上、還是由上而下,其實規劃高權的議題都必須被適當的討論或被適當的梳理過,他表示很高興今天的土地論壇可以從討論這個議題開始,因為這表示我們台灣終於第一次要願意碰觸這個課題。

【林佳和副教授 / 程序參與,是否改變「被」高權處境。】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林佳和副教授,指出原住民族在公有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領域享有諮商、同意及參與權,並在國家公園、林業區、生態保育區等區域劃設時,享有同意權和共同管理的機制。

接下來,他探討「高權」(Hoheit)概念,即國家行使權力的權限與權能。然而,在多層級的垂直水平「土地治理」結構下,「程序創造正當性」(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的標準思維中,卻間接稀釋原住民族土地之自治實踐的規範目的與實體內涵。換言之,在諮商、同意、參與的程序性權利體系中,原住民族仍缺席規劃高權決策過程。原住民族的被動地位不僅無法緩解,更可能因為程序性權利的表面正當性而愈加隱蔽。國家在土地利用規劃中佔主導地位,原住民族的意見與需求受到忽視,且未能充分反映。造成民族自治如同框架或空白,缺乏應有的實質內涵。

要建立真正的原住民族自治,需對土地規劃高權進行重新建構,包括確立主體、原則、內涵和特定實體拘束,以及必要的程序安排。如此,土地規劃高權與原住民族自治才能達到真正的結合與共同實現。

【吳勁毅局長 / 當前國土計劃體制下執行部落土地使用計畫的經驗分享,以太巴塱部落為例。】

吳局長以太巴塱部落經驗為例分享部落土地使用計畫如何執行。現階段國土計畫針對部落/聚落尺度的工具為「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可再細分成土地使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營建計畫。

首先局長提到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透過說明會及公聽會確定參與程序,來釐清需求類型(公共及私有)以及土地權利關係人類型。接著,透過問卷普查及供給檢討,提供對於公共設施及區位建議。經由總量檢算確認是否符合計畫的邏輯及需求。此時,部落大型討論會扮演著重要角色,以促進部落族人討論、模式透明及集體決策。

規劃高權在原民部落土地使用涉及『傳統/非傳統事物』、『公共需求/非公共需求』、『族人/非原民身份』,以及土地權屬的問題。局長認為可將規劃高權的實踐,看成兩階段的自治: 一、藉由縣市政府透過說明會、公聽會進入部落。二、再由行政委託部落,以使當地住民接受。讓族人的聲音能夠被聽見。

【辛年豐副教授 / 規劃高權與原住民族土地】

規劃高權與民族自治能否放在一起談,或是對立的概念?這是兩位講者討論的主軸。吳局長認為,透過部落的實踐來實現規劃高權是可行的,但這背後引發了一系列問題:部落為何有此能力?它的權力來自於法律或國土計畫的規範?這種權力最終是由國家單獨擁有,還是應該由部落完全自行決定?

(在書面資料中)吳局長指出,權屬與規劃是不能完全二分的。當原住民土地與漢人的土地所有權或法律制度相遇時,會產生什麼情況?即便我們擁有保護原住民土地的制度,但這些土地依舊面臨嚴重侵蝕。這不僅關聯到漢人熟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還涉及社會經濟結構的差異及人們腦袋中的東西。在這樣的背景下,即使擁有最先進的土地規劃制度和團隊,我們真的能解決這些根深蒂固的問題嗎?這次的討論似乎留下了更多的疑問而非答案。

關於國土計畫,我們能做到的是什麼?我們的努力是為了誰的利益?是國家、部落還是鄉鎮?太巴塱案例如果套用到其他部落,它會同樣適用嗎?當國家依然控制著規劃高權時,這是否意味著原住民自治只是表面,仍然是在國家主導下的一種被給予的工具或手段?而我們希望國土計畫能夠進一步賦權,還是希望透過更好的參與實現夥伴關係?

當我們提及部落權力時,它是源自於部落原住民族固有的利,還是國家分享的恩惠呢?那國土計畫的未來方向應該是什麼?辛教授最後總結說或許我們能夠構想一個共同管理的模式能讓原住民族獲得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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