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紀實
2019.03.08
第一屆土地論壇「原住民族土地政策與環境規劃回顧及展望論壇」場次四(下)

場次四:國土計畫與當代發展(下)

【吳勁毅 理事長/國土計劃法與原住民族實踐土地自治初論】

吳理事長在發表的一開始即破題表示:「國土計畫是可以讓大家由下而上做自己的一個過程」,他也說明「轉型正義」的德文涵義與英文完全不同,德文的轉型正義是「過去→克服」,意指攻克過去,而我們當代的處境即是部落遇到國家,因此要了解國家才能攻克它。

吳理事長將所有的原住民族土地問題歸納為三項,分別是:(1)「地用」,代表土地使用管制造成困擾;(2)「地權」,代表土地本來是我的,後來卻變成其他人的;(3)「治權」,代表治理的權限,如何決定怎麼使用土地。原住民族土地自治的目標,不僅涉及到國家與原住民族之間的權力關係,同時也涉及到不同族群或部落對於土地治理的模式,到底有沒有一套可以符合各族所需的土地制度?這是目前台灣各界尚未釐清的領域。

2015年底立法院通過的國土計畫法,經過三年的時間,漸漸可以看到在土地使用的面向,提供新的工具來整合尚未廢止的區域計畫,大抵上有「更正」、「變更」、「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及「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四個路徑,可以處理過往累積的土地使用問題,並回應當前的土地使用需求,更有積極實踐原住民族固有獨特的土地治理的空間。

部落的傳統空間使用慣習是一個整體,是完整的生活空間,但是對應到當代的土地使用管制系統後,可能會橫跨都市計畫區跟非都市土地,也可能被劃分為不同的國土功能分區,導致空間的管理被割裂。但是對於原住民族來說,空間應該要適用整體的、部落的方法來管理。因此,吳理事長認為,土地使用工具運用的開展,同時也連動深入原住民族實踐土地治理的主體與技術,或許可以成為未來土地自治的基礎。

【賴宗裕 教授/與談人】

賴老師嘗試串聯前面各發表人的分享,並盤點國土計畫法各法條,表示以往部落遇到國家時,常常覺得失望,因為國家不了解部落跟原住民族,如何維繫生活與生產、如何看待土地的價值。而國土計畫法提供了一個機會,尊重原住民族由下而上的規劃,凸顯當部落遇到國家時,國家應該要尊重部落的需求。此外,國土計畫還能透過參與式規劃,讓部落耆老帶領年輕人參與,促進年輕人對傳統的家園產生認識與認同。

【問題討論】

歐蜜.偉浪(Omi Wilang)牧師很高興國土計畫法有提供原住民族自主發展的空間,但他也擔心,從中央各部會到地方政府,這麼多的各類空間計畫,是否會讓族人被這麼多不同機關的計畫淹沒?要如何獲得整體的發展?

戴秀雄老師回應說,各部門事業主管機關各自為政是臺灣長年的現象,綜合計畫系統的功能就是搭建一個平台,整合各部門事業計畫。臺灣過去是規定在區域計畫法,但從未發揮作用,因此國土計畫法增強了這部分的規範,未來將以國土計畫做為中心、綱領,讓各部門事業計畫不能再各自為政。

主持人徐世榮老師總結,臺灣過去的計畫程序非常扭曲,都是興辦事業計畫在主導,因此喪失了國土計畫的相對自主性,這也跟臺灣過去的威權統治歷史有關。因此,規劃與政治無法分割,必須要透過大家由下而上的參與規劃,才能共同創造良善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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